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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廣州市民李女士的一批珠寶首飾被盜,幾個月后,李女士在一家鐘表店發現了“自己被盜的幾件珠寶”,白云區警方隨即拘傳了鐘表店的老板,并將李女士指認的首飾還給她。然而,警方隨后發現,其中的兩只價值過萬的手鐲“還錯了”。
失竊珠寶 “現身”表店
近日,廣州中院二審宣判了白云公安分局狀告李女士拒絕將屬于他人的兩只鑲鉆手鐲返還一案,法院認為李女士取得手鐲是基于白云公安分局的錯誤行為,李女士取得沒有合法依據。
時間回溯到6年前。2005年1月26日,李女士向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分局棠景派出所報案,稱她存放在棠景街又一居花園房內的一批價值約20余萬人民幣的珠寶首飾被盜。白云公安分局決定立為盜竊案進行偵查。
2005年11月10日,李女士在荔灣區的一家鐘表店內發現有她失竊的部分珠寶首飾:三件鑲鉆石手鐲及一件鑲鉆石戒指。白云公安分局隨后拘傳鐘表店負責人,并當場扣押李女士指認的四件首飾。經過調查,白云公安分局棠景派出所認定扣押的上述物品屬李女士所有,于2006年5月12日發還給李女士。
錯還手鐲,警方賠錢
在被認定持有李女士被盜的首飾并非基于違法行為后,2007年12月5日,梁先生向白云公安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其被刑事拘留期間的損失及其被扣押的四件珠寶首飾。其后,白云公安分局作出了支付梁先生刑事拘留期間的賠償金2342.28元及確認扣押梁先生持有的四件珠寶首飾的行為不違法的決定。在復議未果后,梁先生向廣州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白云公安分局賠償其被扣押的四件物品的賠償決定。
廣州中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白云公安分局扣押梁先生持有的一只鑲鉆石戒指和一只18K金鑲鉆石天鵝圖案手鐲是李女士被盜的物品,但不能證明白云公安分局扣押的另兩只鑲鉆石手鐲是李女士被盜的物品,白云公安分局拒絕返還給梁先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決定白云公安分局返還從梁先生處扣押的兩只鑲鉆石手鐲,如無法返還,應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價格給予相應的賠償。
由于李女士拒絕返還原物,白云公安分局于支付了兩只鑲鉆石手鐲的相應價款共32962元給梁先生的繼承人。
追要手鐲,警方勝訴 賠錢后,白云公安分局轉而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警方認為,李女士拒絕將法院認定屬于梁先生的兩只鑲鉆石手鐲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請求李女士將兩只鑲鉆石手鐲返還,如不能返還則返還相應價款32962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取得手鐲是基于白云公安分局的錯誤行為,李女士取得沒有合法依據。白云公安分局在向有關權利人賠償后,依法取得追償權,李女士應予返還并由白云公安分局上繳國庫。如不能歸還,就需要賠償32962元。判后,李女士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近日,廣州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