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托管的黃金、鉑金等實物租借行為,維護租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代理客戶,適用范圍為在交易所交易的黃金、鉑金等實物租借貨權轉移。
第三條 托管于交易所的黃金、鉑金等實物,其持有人可依法辦理租借手續。
第四條 交易所辦理黃金、鉑金等實物租借過戶手續,采用電子化登記形式。交易所提供電子化租借貨權轉移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第五條 會員及代理客戶通過系統提出租借貨權轉移申請時,雙方應按申請界面格式內容正確填寫。
第六條 租借雙方申請經交易所交割儲運部申核批準后,交易所對申請成功雙方辦理實物貨權轉移,即實物由出借方貨權賬戶下轉移至借入方實物貨權賬戶下。
第七條 辦理租借貨權轉移當事人雙方應向交易所交納一定比例的貨權轉移費用,交易所憑申辦方交納的貨權轉移費用單據,辦理申核批準手續。
第八條 貨權轉移費用標準為6元/公斤。
第九條 租借申請雙方不按交易所規定操作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承擔。
第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突發性技術故障、系統被非法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交易所解釋。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代理客戶,適用范圍為在交易所交易的黃金、鉑金等實物租借貨權轉移。
第三條 托管于交易所的黃金、鉑金等實物,其持有人可依法辦理租借手續。
第四條 交易所辦理黃金、鉑金等實物租借過戶手續,采用電子化登記形式。交易所提供電子化租借貨權轉移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第五條 會員及代理客戶通過系統提出租借貨權轉移申請時,雙方應按申請界面格式內容正確填寫。
第六條 租借雙方申請經交易所交割儲運部申核批準后,交易所對申請成功雙方辦理實物貨權轉移,即實物由出借方貨權賬戶下轉移至借入方實物貨權賬戶下。
第七條 辦理租借貨權轉移當事人雙方應向交易所交納一定比例的貨權轉移費用,交易所憑申辦方交納的貨權轉移費用單據,辦理申核批準手續。
第八條 貨權轉移費用標準為6元/公斤。
第九條 租借申請雙方不按交易所規定操作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承擔。
第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突發性技術故障、系統被非法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交易所解釋。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